在Tiny对业务伙伴的 www.shine-it.net/wiki/index.php?title=CRMPartner/zh 中,业务伙伴不仅是指供应商或客户,也可以是员工,,工厂,分公司等,是业务发生的主体。你的理解是正确的,在定义公司的同时要定义一个指向自身的业务伙伴(当然这个时候仍然叫业务伙伴有点怪怪的)。
这样做没有任何坏处,从业务逻辑抽象上是非常合理的。我们只要将一个Partner指向公司而不需要再为公司定义Partner中已有的属性了。 另外这样的定义对公司内部的交易(inter-company Trade)也非常明了了, 比如分公司之间的交易,工厂与销售公司之间的交易等。